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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满1年追刑责10起dd

发布时间:2021-01-21 02:13:09 阅读: 来源:U型枕厂家

“欠薪入罪”满1年 追刑责10起

卖力干活却拿不到工钱,每逢年末,集中发生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总让人揪心。为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即日起,重庆市人社局将联手市建委,对全市在建建设项目的农民工流动情况、工资发放、签订劳动合同等进行书面审查。一旦发现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项目相关负责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自去年5月“欠薪入罪”实施以来,我市共有10起建设项目欠薪事件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所有在建项目都要查

昨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支部书记陆伟航说,我市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但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仍突出,特别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比较严重。为了从源头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市人社局与市建委决定对全市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书面审查,此项工作已于4月10日启动,将持续到9月10日。

“比以往提前了至少半年”,陆伟航说,本次书面审查由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执行。其中,市人社局和市建委负责对397个市管在建项目、167个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各区(县)人社局和城建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县)管在建项目。

据介绍,本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职工名册及流动情况说明、农民工进出场记录、项目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陆伟航表示,各项目总承包单位先对各项目负责人和分包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自查,然后再汇总统一报送。“一旦在书面材料中发现问题,我们将上门实地调查,督促纠正”。

恶意欠薪交警方处理

“虽然本次书面审查以督促目的为主,但发现问题后,仍要对用人单位给予惩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舒阳表示。

其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将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告知其整改时限和具体要求;对于违法行为较严重,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将予以立案,同时下达整改指令书或作出行政处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书面审查,故意拖延、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将被列为本年度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重点监控单位,并予以查处;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则将被拉入守法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拖欠、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不仅要接受相应处理,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还将受到限制。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舒阳说,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除责任单位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舒阳解释说,本次书面审查,试图将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杜绝岁末年初部分包工头上演“自己告自己”(主动举报自己拖欠民工工资,同时又称他的上家或开发商差他的钱)的闹剧。

1年共追刑责10起

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欠薪入罪。究竟欠薪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舒阳透露,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此调研了1年,下半年有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另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欠薪案332件,我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有10起,金额共计近522万元,429人被欠薪。

重庆市第一个因欠薪被追刑责的是江北区某在建楼盘劳务项目的包工头曾某,去年10月31日晚,江北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接到举报电话,称该区一在建楼盘的50多位农民工被喊回工地领工资,结果包工头曾某没露面。经查,曾某已领了80%以上的劳务进度款,但挪作了他用,造成300多名民工共计288.2万工资被拖欠,部分民工留宿街头。最后,曾某因拖欠工资被追究刑责。

此外,南岸某装饰公司因欠薪2.3万元被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南岸试点工地“一卡通”

舒阳表示,为加强欠薪预警,市人社局将与市建委合作,推出建筑工人“一卡通”。该卡片类似IC卡,不仅记录持卡农民工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还将记录农民工进出场、工资支付情况等。

“借助电子系统,相关部门还可以进行远程监控”,舒阳说,一旦出现欠薪情况,系统将自动报警。随后,工作人员将根据报警,直接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

舒阳透露,建筑“一卡通”将在南岸区率先试点,目前正在做相关方案,具体如何实施尚不清楚。

链接

涉及欠薪的法律规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关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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