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买房是否需要行政禁令
今后,国企负责人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严禁公款用于个人家庭买房、装修和交物业费等行为。日前,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新京报》5月8日)
“严禁公款买房”,四部委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禁令读来令人啼笑皆非。“公款买房”还需要行政禁令吗?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谋私和挪用公款行为,按照如今高昂的房产价格,“公款买房”明显涉及犯罪,在法律制度约束监控的红线之内,再出台一个行政办法去加以“严禁”,更像是欲盖弥彰了。
大概只能说明,“公款买房”是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既然是“热点”,本着“治病救人”和“解决问题”的原则,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不是下达“严禁公款买房”的禁令,而是着手拿出“防止公款买房”的办法。没有具体的操作思路和监管措施,区区一纸行政禁令又能效力几何?
明明是法律已有明文规范的事情,非要再用行政规章的方式重复“明确”一番,这大抵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似乎,有关部门在用这种方式表达有关部门治理腐败、整肃不正之风和贯彻法律的勇气魄力,向外界表明对某项工作的重视。其实,相比于法律制度体系的权威和刚性而言,以行政规章面目出现的禁令只能是“传声筒”,不厌其烦、无休止地重复着“正确的废话”,貌似严格严厉严肃,实际上只有观赏价值。我们的法律不可谓不严,约束权力的法规也不可谓不细,但我们缺乏的是对法律法规的恪守和执行力这个问题不解决,用行政规章将法律法规上的内容“阐释”多少遍,“严禁公款买房”的文件下发多少次,都或瞎子点灯白费蜡。
还是具体到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过滥的问题上,关键是按照法律狠抓落实,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同时强化制度监管和外部监督,确保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权力不被滥用就足够了。其实不需要动不动就摆出一种高调得近乎矫情的姿态:国企负责人“公款买房”这次要动真格的了,好像公款买房就不该“动真格”的、以前没有“动真格”的一样。(文:陈一舟;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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