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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场之火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0-02-27 21:32:07 阅读: 来源:U型枕厂家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4年9月,案件原告筹建某养鸡场,向被告寿县供电公司申请用电许可,经被告寿县供电公司许可,由被告刘某负责安装布线,原告向被告支付2100元(其中被告寿县供电公司收取650元,其他为材料费用)。2015年1月14日,原告养鸡场因空气开关损坏无法供电,原告与被告刘某联系,并通过刘某得知被告刘承某电话号码,原告通知被告刘承某(无电工证)前去维修。刘承某在维修过程中因严重违章操作,导致线路起火,致原告养鸡场发生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后原告以被告刘某、刘承某、寿县供电公司为被告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从三个方面分析认定本案法律关系、过错责任。1、原告是否有过错;2、被告刘承某与被告刘某之间是否是雇佣关系;3、三被告是否有过错及各自的过错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从事养鸡生意具有一定规模,应通过公安消防部门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在电路维修时应当请具备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维修。因此,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责任。原告此次产生故障的线路属于原告私有线路,产权不是属于被告寿县供电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寿县供电公司对原告的事故线路不负有维修义务,寿县供电公司在该起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刘承某与被告刘某之间是否是雇佣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刘某虽然前期对原告养鸡场进行线路安装,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安装线路有不符合规定情形,该火灾成因与被告刘某前期安装线路行为不具有因故关系,刘某属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不应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刘承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承某明知自己没有电工资质,在维修电路时严重违章操作,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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